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失业保险费是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对年龄内有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障失业保险人员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参保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的。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等服务或者。
企业未为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期限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失业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深圳市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一)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月。
如果企业不给职工开具证明怎么办?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什么是浮动费率?
答:企业在一年内没有解雇职工,下一年度失业保险费率下浮幅度不超过40%,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出台的实施规定执行。实行可浮动的费率能鼓励企业不解雇或者少解雇职工,有利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