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条件下的补助;
3.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