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应以什么形式支付?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