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还将视案情对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