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时间 :2022-12-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 :
法发〔202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二、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三、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四、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五、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六、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评议。七、合议庭评议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八、合议庭发现审理的案件属于“四类案件”或者有必要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院庭长报告。九、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并共同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签署前,可以对裁判文书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