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23-12-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