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同时具备的条件中,“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是指,企业自安置残疾人员后,按月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同时符合该条其他条件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按月足额是指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同时,按月份按照规定缴付了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