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仅缴纳部分月份的社会保险,那么该企业本年度已足额缴纳的月份相应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012年度企业雇佣了残疾人员工,并与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的合同,同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符合标准的工资。但是部分残疾人2012年度只缴纳了6个月社会保险,没有全年足额交纳。
分析:请问1、支付给该部分残疾人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加计扣除?还是按照对应缴纳了社会保险的6个月的工资额加计扣除?
2、“财税〔2009〕70号…三…(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基本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条款中“按月足额”如何解释的,是指全年度均按月足额缴纳吗?
回复: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同时具备的条件中,“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是指,企业自安置残疾人员后,按月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同时符合该条其他条件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按月足额是指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同时,按照月份按照规定缴付了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