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 :2023-09-26 来源:最高检察院 浏览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般规定。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三、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四、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五、附则。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