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省委《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为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
(二)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形式主义。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和工作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四)坚持标准引领,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着力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规范,提升社会组织党建整体效应。
(五)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保证政治方向、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育管理党员。突出党性教育,按要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和经常性教育,认真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各项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三)引领服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四)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创先争优、攻坚克难,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各类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干事,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引导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按照党委统战工作的有关部署,做好社会组织党外人士特别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理顺隶属关系,落实基础保障,确保脱钩不脱管。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统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方、政策制定和督促指导,配套建立工作运转、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等制度,直接联系一定数量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党委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接受两新组织党工委领导和民政部门党委(党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三)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四)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机构以及其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指导。
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应当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等同步落实的协调机制,对社会组织严格登记管理,对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采集社会组织党员信息、同步推动组建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步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写入章程。
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管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工作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换届改选、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先评优等各个环节,负责做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按期换届、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兜底管理。
第四章 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牵头,社会组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配合,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台账,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底数和变化,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是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指导和推进会员单位党建工作。
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区域,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可以打破界限统筹建立党组织。
第十四条 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采取上级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以及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开展统战工作等方式,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章 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
第十五条 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党支部的鲜明导向,把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培训、群众工作、党建力量、财力物力等下沉到社会组织党支部,使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六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社会组织组织生活质量。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积极开展“主题党日”等活动。
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普通党员之间谈心谈话制度,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十七条 坚持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
推行党组织与社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与社会组织监事长(监事)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者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在行业协会商会,由党组织主导建立行业自律或者廉洁从业委员会,负责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十九条 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
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
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者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
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暂时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组织其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社会组织党委、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的学习教育活动,鼓励其将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纳入学习教育范围。
第二十一条 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融入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整体部署,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组织与街道社区党组织共驻共建、互联互动,推动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章 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由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以由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管理层党员担任;社会组织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并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对依法成立、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制健全、实施行业管理的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可以选派熟悉党建、精通业务的党员干部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加强党建工作和业务监管。
第二十三条 坚持选任多样化、管理规范化、工作专业化,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
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或者成立行业党组织的,应当配备专职副书记,专门负责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退休或者不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机关年轻干部、业务主管单位党员干部到行业影响较大或者党建工作薄弱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第一书记”或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健全党建工作制度,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按照党员200人以下1名、200人以上2名的标准,向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分级选派党建组织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两新组织党工委)应当将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党建组织员的培训纳入党员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轮训1次。
市、区社会组织党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社会组织党支部书记论坛和党建组织员研讨交流,每名党支部书记和党建组织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务工作者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并向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上述人选时,应当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
第七章 基础保障
第二十六条 推进党建工作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引导社会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安排,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党员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党组织书记工作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分别由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并核拨。
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全额逐级返还,并从各级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补助或者以奖代补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级党委(党工委)党费使用,应当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倾斜,重点向社会组织党支部倾斜。
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新组建、经费缺乏、软弱涣散或者承担党内重点工作任务的党支部给予经费资助。党支部也可以采取项目化的方式向上级党组织申请核拨党建工作经费。
社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按照开放、集约、共享的原则,推进社会组织领域党群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在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单独建设党群服务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群服务中心,支持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由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依托社会组织党组织或者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组织实施。鼓励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阵地共用、资源共享。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深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委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