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或智力残障人士,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答: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有些法院认为,精神或智力残障人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否认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有些法院认为,精神或智力残障人士作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诉讼程序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配偶是其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但由于原、被告不能相互代理,法定监护人由第二顺位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也就是说,原告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代理其离婚诉讼。
有些法院则进一步认为,配偶是其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不能直接由第二顺位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必须先通过民事特别程序变更法定监护人后,再起诉离婚。
必须指出,现行司法判决有不少将精神、智力残障人士直接等同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民事特别程序就"一刀切"地否认残障人士的资格,这种做法是非常欠妥的。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完种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