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意见》提出,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要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国务院办公室于2021年8月18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司长聂生奎、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李华强、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庞锦、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黄龙介绍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封面新闻记者】
《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请问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国家层面有什么保障措施?谢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 聂生奎】
谢谢你的提问。大家知道,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类,已经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意见》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等制度设计上做了特殊照顾。从目前情况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部分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问题上,存在部分人员不愿参、参不起,个别超大城市未放开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有的地方参保不便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为此,《意见》提出,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要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意见》还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便捷服务提出了要求。要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提供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要求推动各地抓紧落实,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