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现代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从三大教育实施主体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围绕教育实施主体出台的第一部教育法,它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教育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家庭教育促进法把过去长期以来人们视家庭教育为关乎未成年人终身发展和家庭幸福安宁的私人领域的“家事”,上升为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国事”,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的家国情怀,具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从上确立了父母家庭教育的职业角色地位,二是从法律上确立了全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所谓角色,是指一个人在所占社会位置上担任的任务与从事的活动,包括角色期待与角色表现。角色期待是社会期待该角色从事的活动,而角色表现则是个人在该角色中实际从事的活动”(周丽瑞,2016)。这里,仅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角度,谈谈父母作为家庭教育职业角色应履行的家庭教育法定义务。
一、家庭是承担重要教育职能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与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家庭既是人类社会人口再生产的重要组织,也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生产组织。在人类社会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出现以前,人类的教育活动是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融为一体的。儿童在家庭中孕育诞生,首先接受的就是以父母为代表的家庭成员的抚养和教育。学校教育体系诞生以来,人类教育下一代的责任更多转向了学校这个专门的教育机构,但是在儿童的道德、习惯、品性养成方面,家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德国幼儿教育实践家福禄贝尔说过,“从婴幼儿阶段起,真正的人的教育就开始了”。
家庭既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人生的终身学习之地。随着人类信息社会的到来,特别是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的知识教育进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时代,“处处可学、时时可学、人人可学”的学习化社会时代已经到来,教育开始向家庭回归,家庭越来越成为具有重要教育职能的社会化教育组织,家庭教育在人类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中华民族历来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来强调齐家治国平天下,特别重视以亲子血缘关系来界定家庭教育的责任。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家庭家风家教。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家庭所担负的重要教育职能,意味着家庭作为重要教育机构的职能属性,从法律上得到了确立。
二、父母是家庭教育组织的主体责任人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环境,儿童在家庭中所接受的教育影响具有先入为主的特性,或者说,家庭教育对儿童接受其他教育具有奠基性意义。正如陈鹤琴先生所言:“从出生到七岁,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个时期,什么习惯、语言、技能、思想、态度、情绪都在此阶段打下一个基础。若基础打得不稳固,那么健全的人格就不容易建构了。”
近年来,全社会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呼唤家庭教育,支持家庭教育,强调家校共育。但是,必须明确家庭教育是父母及其监护人的责任,父母作为家庭教育教师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父母不仅是家庭的重要角色,而且应是具备家庭教育专业素养的一种教育职业。这一职业是天底下最难做好的职业。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对父母的家庭教育角色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父母应承担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三、父母应具备家庭教育专业素养
家庭是儿童最早也是持久的生活场域,帮助儿童个体实现独立生存是家庭教育的主旨,儿童实现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儿童对生活世界的一切认识几乎都是从家庭开始的,儿童的思想品质、性格和良好行为习惯都是在家庭中潜移默化形成的。一个儿童的健康成长,父母的素质是最核心的影响因素,父母的言行举止等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明天。家庭教育孩子不仅需要父母的爱,更需要科学和专门的知识、方法和艺术。
欧美发达国家对于家庭教育地位作用的认识和对家庭教育特点规律的研究较早。1968年,美国家庭教育协会把家庭教育专业化作为讲座的重点议题,并于1970年正式成立“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委员会”。之后,家庭教育专业化逐渐成为各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学校教育而言,教师是经过专门教育机构培养的专业人员,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教师,与学校教育对教师职业素养的要求虽然有所不同,但也应该具备基本的家庭教育专业素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分别规定,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要求合理运用九种方式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些规定,从教育学、心理学、营养学、健康学等方面给为人父母者提出了重要的专业要求。父母要担负起合格的“第一任老师的责任”,必须成为自觉的家庭教育者,成为有实践智慧的家庭教育者。
四、父母应与孩子共同成长进步
儿童良好的品行、习惯、志向,往往是在家庭环境中养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十四条规定,父母要“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陈鹤琴在《家庭教育》一书中写道:“做父母的不得不事事谨慎,务使己身堪有作则之价值。”儿童是天生的模仿者,家庭教育具有潜移默化、言传身教、润物无声的特点,父母应做孩子的第一榜样,要用优秀的思想、品行和习惯去耳濡目染地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是生活教育,家庭教育具有互动性和共时性。亲子之间高品质、高境界的家庭生活、陪伴和相处,可以在父母与孩子之间建立亲密的情感、交流和互动,习得相应的社会能力和道德价值。正因为如些,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范本”。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学习氛围、道德氛围,本身就是最伟大的教育力量。好父母就是一所好学校,父母改变,家庭改变,孩子就改变。
父母作为家庭教育者,一方面要先受教育,另一方面应与孩子共同成长和进步。在“后喻文化”时代,成人也要与时俱进,与孩子加强沟通,在某些方面向孩子学习,接受“再教育”。
五、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终身学习者和实践者
人的发展贯穿于人的一生。中国人历来强调活到老学到老。家庭作为儿童成长的重要场域,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和教育特征,影响个体从出生、成长到衰老的整个过程。可以说,家庭教育对个人教育与社会化的影响最早也最深远。一个儿童个体从上幼儿园到独立建立家庭之前,几乎每天有三分之二的时间、累计占一生的四分之一的时间,在原生家庭里生活,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深远而长久。即使成家立业,其子女的言行和处世方式也深受父母教育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父母的教育责任是伴随其终身的。作为家长,为了履行好自己的家庭教育职责,必须成为家庭教育的终身学习者和实践者。
为人父母亲的角色和亲子教养的知识、技巧都需要随着孩子的发展阶段、气质或环境脉络变迁有所学习和调整,也需要经常反思,从而提升亲子技巧(陈若琳,2016)。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义务的角度,明确了父母作为家庭教育学习者和实践者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联合会承担着“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职责;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上述法律规定说明,作为父母,从走进婚姻殿堂到为人父母,必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六、父母应与学校教育共同育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必须站在协同育人的视角,才能真正实现育人目标。家庭教育必须与学校和社会教育同步同心同行,同频共振,形成合力,才能有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这些法律规定说明,父母参与学校教育,做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同育人、合作育人、共同育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当前,迫切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护航儿童的健康成长。一要凝聚教育共识,让教育回归育人初心;二要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素养,实施科学的家庭教育;三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互补协同关系,家庭教育不能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家庭教育应当承担起生活教育、品德教育、习惯养成教育的重责大任。
七、父母必须履行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方面“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四十九条规定,政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规定说明,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责,成为一个称职的家庭教育者,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父母要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必须强化其承担的家庭教育法定责任。要在全社会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让这部法律走进亿万家庭,切实唤醒亿万父母的家庭教育意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家庭教育职责。各地要通过积极的司法实践和生动的教育广大家长,促进亿万家长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
(张志勇,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利民,齐鲁师范学院副研究馆员)
《人民教育》杂志2021年第22期,原题为《确立父母家庭教育的职业角色——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