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A项: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具有两种情况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是一种希望的心态。在本题中,由于李某的目的在于护花,而并不希望或者未积极追求偷花者死亡的结果的出现,故而,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心态上,不为直接故意。故A项错误。
B项: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特征是:(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只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积极地追求,而是一种不希望、不积极追求,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具体结合本题,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私拉电网,对于触电可能致他人死亡的常识,李某在主观上不可能没有认识,但他仍然这样做。可见李某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偷花,而对于偷花者白某触电死亡的结果则采行的是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因此,李某主观上对白某碰触其私拉之电网而死亡的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故B项正确。
C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然而,主观形态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虽然在认识因素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有认识,但在意志因素上,其既不是“希望”结果出现,也不是“放任”结果出现,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一种“不希望”的态度。结合B选项的分析,李某的主观心态并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C项错误。
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但是,在本题中,一方面,对于触电可能致人死亡的常识,李某不可能没有认识;另一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相同,即对于危害结果的出现,行为人都应该是“不希望”的态度,与李某放任结果出现的意志因素不符。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关于行为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 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
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对杀人行为具备责任年龄,对绑架行为不具备责任年龄
D. 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 回答正确
解析:A项,第一,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例如,私营公司可以,合伙不行。第二,单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论: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两个条件便可以:(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真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不属于定罪身份,不是真正身份犯。又如,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也不是定罪身份。这是因为,这些身份都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C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8种罪中,包括杀人,但不包括绑架。
D项,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个人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个人的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D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的特征有:(1)放弃犯罪的自动性;(2)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依据行为人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前中止犯罪还是在此之后中止犯罪,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其中,“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犯罪既遂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界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
AC项:本题中,甲的抢劫目的未得逞,但未得逞的原因并非为甲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而是甲主动放弃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更不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亦或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故AC项错误。
B项: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因甲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即其犯罪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即使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但其并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故B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据犯罪人是否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而将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其中,“犯罪人认为已经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D项:在本题中,因甲已经对乙实施暴力,所以,甲的行为进入实行阶段。另因乙喊甲的名字,甲即住手并向乙道歉,此时,甲显然是一种自动放弃犯罪。否则,即便是熟人,也并不给甲停止实施抢劫造成其意志以外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此时甲放弃抢劫并不是“不能”而是“不愿”。故而,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中止。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4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盗窃罪
B. 诈骗罪
C. 销售赃物罪
D.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正确答案:A , 回答正确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使是行为人本人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不仅仅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对公私财物合法的占有权。本题中,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并当王某因摩托车“丢失”而提出给李某赔偿时,李某故意隐瞒真相并接受了王某的赔偿款项,说明李某在秘密推走摩托车的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故A项正确。
B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构造是:犯罪人实施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自愿做出财产处分——犯罪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本题中,虽然李某在接受赔偿时,故意隐瞒真相,但王某进行赔偿所依据的事实即某托车丢失的情况,并非李某虚构,而且王某进行赔偿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对财产的处分。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该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对A项的分析可知,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事后处置赃物的行为并不可罚,为盗窃罪所包容评价,因此,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并不正确。故C项错误。
D项:牵连犯,一般认为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处断的一罪”的情形。根据前述分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不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牵连从一重的结果,而是因为李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并不构成诈骗罪。因此,认为就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牵连犯的观点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5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 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 回答正确
解析:正当防卫作为犯罪排除事由之一,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即:(1)防卫起因: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3)防卫意图: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决意制止不法侵害;(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但特殊正当防卫除外。
A项:甲在乙追杀张某时,为保护张某的个人权利,甲以扁担打向乙的颈部,致其晕倒在地,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有对象性限制,但是并无正当防卫实行者的限定,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然而,张某在乙的不法侵害之危险已经消除的情况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头部猛砸数下,致其死亡。显然,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的要求,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实质上,张某出于砸死乙的故意实施用石头猛砸乙某头部的行为,并致使乙死亡结果的出现,其行为应当故意杀人罪论处。故而,对本案中张某和甲的行为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正当防卫论。故A项正确。
B项:甲为制止乙的不法侵害,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其只是将乙打昏在地,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且当时乙欲用水果刀刺张某,属于正在行凶,即使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乙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故而,甲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B选项错误。
C项:一般而言,防卫过当可能构成过失犯罪,而该项认为张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妥当。更何况张某的行为因不具备正当防卫所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防卫时间的要求,根本无成立防卫过当之前提。因此,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故C项错误。
D项:由于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构成正当防卫,因而,认为甲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6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A. 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 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 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 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正确答案:C , 回答正确
解析:《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甲踢警察时,警察已经处理完毕甲与傅某斗殴的事项,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A项不当选。
乙进入戴某家中进行盗窃,被戴某发现并对其使用暴力,此时的戴某不是在执行公务,所以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乙的行为成立事后抢劫,故B项不当选。
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将其打倒在地,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妨害公务罪,同时,也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想象竞合,故C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再单独定为妨害公务罪,故D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7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 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 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 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正确答案:C , 回答正确
解析: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最终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这一严重后果,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乙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犯罪分子唆使他人伪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教唆犯。甲为了让公安机关追查不到自己,让乙伪造证据,但是这一行为对甲来说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甲不负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虽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但要求发生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具体对象。乙向公安机关捏造了一个不存在的“凶手”,这不会导致具体某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故C项错误,当选。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积极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乙明知甲是杀人凶手,还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成立包庇罪,故D项正确,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8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 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 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 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D , 回答正确
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甲已经推测到这20万可能是有人有求于自己而送,仍予以接受,这表明对于受贿行为甲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事实上,甲收了乙的财物,并且允诺为乙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受贿罪。
受贿行为既包括主动向他人索取的行为,也包括被动收受的行为。因此,即使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仍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
受贿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使甲为间接故意,也构成受贿罪,故B项错误。
甲已经推测到这20万可能是乙送的,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并承诺为乙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行为与承诺为乙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安排丙帮助自己给国家工作人员甲送20万元现金,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乙、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的共犯,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9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 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 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 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变通规定。司法解释是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解释和说明,只是对刑法条文的说明,不属于刑法条文本身。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 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 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正确答案:D , 回答正确
解析: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包括人的行为、动物、自然现象等导致的危险。因此,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不相同。故A项错误。
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已经开始(着手),但尚未结束;而紧急避险中的“正在发生”,包括危险已经出现,并对一定的法益形成一种现实、迫在眉睫的危险的情形,其出现要比“正在进行”稍早。且正当防卫财产犯罪在现场还来得及追回财物的情况下仍可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与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正在发生”认定不同。故B项错误。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则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故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立法要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主观上均应具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有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紧急避险也要求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的侵害。因此,二者意图相同,都是保护法益不受侵害。故D项正确。注意:题中已假设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识,就不用过多考虑关于正当防卫意图的不同学说观点。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1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 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A , 回答正确
解析:甲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既遂;不论甲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其后甲使用该证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既遂。甲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并且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所以,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对此二罪应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之后,乙因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说法错误。故B项错误。
丙的先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后其又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但丙侵犯人身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免除财产义务的返还,如果将丙的行为以诈骗罪和抢劫罪并罚,就对丙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双重评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按照通说的观点,此时应以刑罚较重的抢劫罪论处。故C项错误。
想象竞合所触犯的两个罪名之间原来没有任何的关系,而法条竞合中两罪名之间原本就存在交叉或者包容关系。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而丁本身已经结婚,故其同时构成重婚罪。两罪存在交叉关系。因此,两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而对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上应采取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此,对丁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12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 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C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因事后付钱的行为改变强奸的性质,另外即使是卖淫女,在其不愿意时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该罪中的“他人”不限于本单位的职工,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劳动也构成强迫劳动罪,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题中雇用的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该罪,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收留流浪儿童后又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3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 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 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 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甲的绑架罪在其实际控制人质时即已既遂,甲放弃绑架时已经是“犯罪以后”而非“犯罪过程中”。因此,甲满足自首的要求,依然属于自首。故A项错误。
乙犯罪后虽主动报案,但在警察到达现场询问时,却否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如实供述。因此,乙不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丙自动投案并交代了客观事实,应当允许其为自己进行辩解,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为过失,不能将其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丙成立自首。故C项错误。
丁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而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即使丁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或拒不上交犯罪证据等,都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所以,丁构成刑法中的自首。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 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 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 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正确答案:C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猎户甲不符合主体资格,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故A项错误。
《刑法》第117条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旅游景点的缆车只是为了方便游客上下景点的一种设施,不是公共交通设施,且乙的行为也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因此,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故B项错误。
根据《审理交通肇事刑案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丙吸毒后将行人撞成重伤,且负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的危害性,必须达到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的危险程度,而此时丁的行为的危害性并没有达到此危险程度。且对于飞机而言,安全门并非是飞机的关键结构。所以,丁打开安全门的行为既不能被评价为“破坏”,也不足以致使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则丁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5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 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 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 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正确答案:A , 回答正确
解析: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是“自愿处分”财产。自愿处分财产要求被害人主观上具有处分意识,知道自己是在处分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物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他人占有之下这一过程是明知的。本题中,张某虽然输入了验证码,但其并不知道该输入行为会导致自己处分财产,不能认为张某主观上有处分意识。因此,郑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构成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要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于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本题中,郑某仅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了张某个人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达不到本罪的犯罪程度,但其通过侵犯个人信息这一手段触犯了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论处。故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郑某利用信息网络、计算机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16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对象错误
正确答案:A , 回答正确
解析:A项:事实错误中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仅存在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其指的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其中,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即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2)事前的故意,即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本题中,刘某误以为其勒杀潘某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潘某死亡的结果,出于毁灭证据的目的而将潘扔下悬崖,但实际上,潘某并非因为刘某的勒杀行为而是基于刘某将其扔下悬崖的举动而死亡的。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事前的故意”,其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上的认识错误。所以,A项表述正确。
B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而在本题中,刘某本来即想杀害潘某,而且实际上也导致潘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刘某在本案中不存在打击错误。所以,B项表述错误。
C项:该项对于刘某行为罪责的分析属于典型的具体符合说的观点,但刑法理论界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定罪理论采行的法定符合说。因此,该项依据具体符合说认为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所以,C项表述错误。
D项:本题中不存在对象错误。所以,D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17 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 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 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 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A , 回答正确
解析: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故A正确,B、D错误。需要说明的是,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愿性,而本案中,甲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及想法,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立功"强调亲为性,甲父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甲立功,故C错误。
18甲卖迷药,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教乙迷药的使用方法等知识,乙用迷药迷倒丙后拿走了财物。后乙多次使用该迷药实施犯罪行为。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行为会导致乙实施不特定的犯罪
B. 甲的行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出售迷药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C. 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亦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
正确答案:A , 你的答案:B回答错误
解析:A错误、B正确。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对他人多次使用"迷药",也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强调危险的扩张性,对多人使用迷药,虽然可能危害多人,但这种危害不具有扩张性。C、D正确。乙迷倒丙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甲帮助乙实施该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帮助犯),甲向乙传授如何"迷倒"他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方法,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19甲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后,又将其销毁。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
B. 甲的行为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中止
C.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没有牟利
D.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没有将该物品传播出去
正确答案:A , 你的答案:B回答错误
解析:A正确。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行为本身己经实施完毕,而牟利的目的并不需要行为人己经实际取得利益。未实际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 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 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未注意,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 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C , 回答正确
解析:对于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取得财物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本题中,甲主观上一开始是盗窃,后来“误以为李某是王某”,将犯意提升,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但客观上看,李某并没有阻止甲取走财物的想法,李某是毫无关系的案外第三人,甲主观上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实施的是抢劫,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是排除财物占有人的反抗,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题中王某客观上并不存在,实际上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王某的财物,因此,仅能认定为盗窃罪,与后续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不构成抢劫罪。故A项正确。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审理抢劫案件意见》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乙潜入周某家盗窃被周某发现,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构成入户抢劫。故B项正确。
刘某盗窃被发现后驾车逃跑,但并未实施暴力,因此不转化为抢劫,仍为盗窃。后面刘某撞伤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
丁主观上想实施转化型抢劫,客观上也具有转化型抢劫的危险,若打中张某,就成立转化型抢劫。但由于行为偏差,击中了路人王某,属于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丁的行为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罪。故D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 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 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 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因此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能成立帮助犯。A项中,甲在乙已经具备杀人意思之后才进行教唆,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而非教唆犯。故A项错误。
如果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则为承继的共同犯罪。B项中,甲在被害人丙交付财物时加入,之后帮助乙取得财物,因此,甲、乙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故B项正确。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的从事正常民事活动的日常行为,对该种行为是否以共犯论处,须考虑该行为所起的帮助作用的大小以及犯罪的紧迫性等因素。C项中,乙、丙正在互殴,犯罪具有紧迫性,甲仍然将羊角锤卖给乙,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
受贿罪是真正身份犯,要求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身份犯是就正犯(实行犯)的成立而言的,间接正犯也必须具有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特殊身份,才能构成身份犯。D项中,乙的妻子甲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既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 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间具有因果关系
C. 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 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D , 回答正确
解析: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A项中,甲、乙二人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致丙死亡,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都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正确。
采取因果关系条件说时,介入因素会发生因果关系中断的效果,但介入因素必须具备异常的特点。B项中,甲等多人追杀乙,致使乙被迫跑上高速公路时被汽车撞死,在高速公路上逃跑被车撞属于正常因素,正常的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所以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
C项中,甲于正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中强制猥亵乙,乙因此挣扎并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这是一个正常因素,这一因素的介入不会导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D项中,乙的住宅着火,乙冲进去救助婴儿是一个正常的因素,并不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本题答案为D
23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贪污罪
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诈骗罪
D.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正确答案:A , 你的答案:B回答错误
解析: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甲利用其作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解除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使B公司将货物卖给C公司,因此A公司并未获得300万元利润,这是否构成侵吞公共财物?这是本题的重要争议点。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物包括了财产性利益。本题中,可以认为甲将A公司可以获取的300万利润,利用职务之便让给了其妻子所开设的C公司,构成对A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侵占。故成立贪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三种行为之一: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③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第一种行为方式,将A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给了自己妻子开设的C公司经营,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同时触犯了贪污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定贪污罪。故A项正确,B项错误。
甲并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故C项错误。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让妻子经营同类营业,他只是解除了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转由C公司与B公司签订,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4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 侵占罪
B. 盗窃罪
C. 诈骗罪
D.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正确答案:B , 你的答案:D回答错误
解析:乙将车钥匙交给甲,让甲在车内休息,但乙并没有转移车辆占有的意思,车辆仍然由乙占有,甲只是辅助占有人,不构成侵占罪。甲将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的行为属于采用平和方式取得财物,触犯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行为,甲虽然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车钥匙,但乙并未因为错误认识而实施处分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5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侵占罪
B. 信用卡诈骗罪
C. 诈骗罪
D. 盗窃罪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司法解释,借记卡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首先,甲保管借记卡,拒不归还,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借记卡本身价值很小,不符合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要求。甲触犯《刑法》的是其冒用乙的信用卡持卡购物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诈骗罪(三角诈骗,受骗人为银行,受害人为乙),但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甲并未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26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 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 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 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 你的答案:C回答错误
解析:交通肇事罪要求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本题中的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上,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要求的公共交通范围,因此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交通肇事罪,更谈不上想象竞合了。故A项错误,当选;BC项正确,不当选。
甲撞伤丙的先行行为使其对丙产生了救助义务,甲在背丙去医院的途中,将丙弃至路沟,致其死亡,甲主观上认识到了丙有死亡的危险,还将其扔到路沟,让人难以发现并救治他,对丙的死亡至少是放任的心态。甲主观上放任丙的死亡,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杀人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不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7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 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 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正确答案:D , 回答正确
解析:盗窃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而窃取的,欠缺盗窃的故意,则不构成盗窃罪。甲认为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是有一定依据的,其对玉坠实际价值数额较大是没有认识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没有必要认定为其他犯罪。甲将自认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冒充文物卖给丙,侵犯了新的法益(丙的财产权),具有可罚性,应单独评价,构成诈骗罪。故BC项正确,不当选。
甲虽然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值5万元,但丙最终只支付了3万元。因此,甲对丙的诈骗数额应为3万元,而非5万元。故D项错误,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8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 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 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 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机关保卫处的处长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故A项错误。
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他殴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为了出气,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
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符合刑讯逼供罪对于犯罪主体和主观目的的要求,但是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
丁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此为正常的审讯手段,而且佯装实施刑讯逼供实际上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要求客观上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9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 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 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 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于假释犯,故A项错误。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在禁止令中禁止乙进入高档饭店消费,合理合法,故B项正确。
丙行为的关键在于猥亵儿童,而不是公共厕所,可以禁止其进入儿童聚集的场所,但不能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因为禁止令的适用不能影响罪犯的正常生活,如果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则将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故C项错误。
《对管制、宣告缓刑分子适用禁止令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0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 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 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 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 回答正确
解析: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别在于,前者并无实现犯罪的可能性,不会给法益带来危险,而后者具有这种可能性。甲欲以硫酸泼乙,虽然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但是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乙被硫酸泼到的可能性极大,该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不能犯,而是成立未遂犯。故A项错误。
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即负有保管好危险物质的义务,其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丙重伤,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甲的行为与丙的重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多选题 共20题,共40.0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31.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 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其中,共同犯罪的构成,需具备以下条件,即(1)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故意,即通常需要各共犯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络;(3)必须有共同行为。
A项:本题中,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另外,由于共同犯罪在共犯责任的承担上,具有“部分实行全体责任”的特征,因此,虽然丙受身受的一处重伤,无法确定具体为甲、乙何人行为所致,但丙之重伤必定出自甲、乙的伤害行为。因而,甲、乙仍应对丙的重伤承担共犯责任。而非“由于证据不足”即认为“甲、乙均无罪”。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BD项:无论丙的重伤是由甲、乙中何人的行为所导致的,但除了甲、乙之外,并无第三者行为的介入。因此,根据共同犯罪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甲、乙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均应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C项: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甲、乙的主观犯意是故意而非过失。对此,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采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分别追究甲、乙的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32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 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 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 回答正确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通常而言,共同犯罪的成立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即主体应当为二人以上;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且应具有犯意联络;须实行共同犯罪行为。
AB项:本题中,甲、乙二人共谋共同杀害丙,因二者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并具有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犯意,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共谋共同正犯。故而,二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谋共同共犯。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虽然次日,甲因腹泻而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但乙按照共谋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将丙杀死,对此,乙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不存疑问的。但问题是:甲是否也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一方面,“共犯人中一人着手实行犯罪,其他共犯人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除非其他共犯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即脱离共同犯罪;另一方面,构成共同犯罪预备阶段的脱离需要甲在物质上或者心理上消除其与正犯乙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性,而本题中,仅述明“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并未体现出甲在因果性隔断上所做出的努力。因此,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应当认为甲与乙均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但在具体量刑时,可对甲未实际参与实行行为的情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加以考虑。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33 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 盗窃罪
B. 投毒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正确答案:A,D , 你的答案:B,D,A回答错误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通常认为,盗窃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秘密窃取行为。本题中,甲为获利即非法占有,于某日晚秘密地以先投毒后将中毒羊只运走的方式,秘密窃取乙家共29只羊,涉案数额较大。因此,甲的行为首先该当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正确。
B项:投毒罪已经修改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该项中的投毒罪即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本题中,甲向乙家羊圈中投放毒药,其目的在于毒死羊,而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虽然,其事后出售羊肉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但其又无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之犯意。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不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为构成要件,而本题中,虽然甲使用投毒的方式将乙家的羊毒死,具有使羊丧失或减少效用的性质,但甲更重要的犯罪意图在于非法占有这些羊。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单纯的故意破坏财物罪。所以C项错误。
D项:《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将中毒的羊运走后,又将毒羊肉出售给他人,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3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将故意打开别人家的狗笼把很值钱的宠物狗放走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扩大解释
B. 错误,刑法中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行为包括有形伪造、无形伪造2种方式。什么是有形伪造?就是没有制作权的人假冒有权者的名义制作文书,所以有形伪造简称假冒名义。什么是无形伪造?就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出内容虚假的文书,所以无形伪造简称内容虚假。实际上,无形伪造的危害性重于有形伪造的危害性,因而更值得科处刑罚。因此将有制作国家机关公文权限的人,制作出内容虚假文书的行为解释为“伪造”行为并不是类推解释。
C. 错误。重婚罪中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司法解释对事实婚的规定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把同居和通奸区分开,同居必须是事实上双方长期地共同生活在一起,通奸就是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而已,不一定在一起生活。不能将这里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D. 错误。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和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同,法条中仅表述为同居,包括任何形式的同居,既可以是公开同居,也可以是秘密同居,所以这里的同居比事实婚姻中的同居范围要大,这就体现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比如,现役军人张三和战友的妻子李四合租,秘密生活在了一起,张三应构成破坏军婚罪。所以不能把这里的同居限制解释为事实婚姻。
正确答案:B,C,D , 回答正确
解析:A.正确,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一词,指的是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或者价值的一切行为,而不应该不限于物理上的损毁、灭失。故意打开别人家的狗笼把很值钱的宠物狗放走,使主人丧失了财物,也是毁坏财物的行为,这样的解释,在解释的理由上是目的解释,基于刑法规范的目的所作的解释,因为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在就是于保护他人财产,不仅要禁止物理上的毁坏,而且要禁止一切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充分保护财产法益,才能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在解释的技巧上则属于扩大解释。
35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 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 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正确答案:A,B,C,D , 你的答案:B,C,A回答错误
解析: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因此,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即(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关于结果加重犯需要注意的是其与转化犯之间的区别,即结果加重犯仅是加重基本犯的法定刑,并不变更罪名;而转化犯则是犯罪罪名的变更。
A项: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由于该条并未规定侮辱罪的加重处罚结果,因此,仅能将“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理解成该罪基本犯之“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所以A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第1款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时,该款又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对此,依据前述分析,由于定罪之罪名发生变化,因此,其应当属于转化犯而不属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B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强制猥亵妇女罪只规定了情节加重犯,即“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的情形。因此,该项认为“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欠缺法律规定。所以C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知《刑法》并未将“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规定为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故而,仅能将致使被遗弃人死亡作为遗弃罪之恶劣情节。所以D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36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柯处理?
A. 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 由于甲尚未出卖乞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 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 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A,D , 你的答案:A,B,D回答错误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该条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乙,其行为已经该当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首先成立拐卖妇女罪。至于,甲对乙女的非法拘禁行为,无需另行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甲对乙女实施的强奸行为,也仅仅是拐卖妇女罪的基准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故而,就本案中的甲的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即可。故A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首要分子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B项:关于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标准,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不同的拐卖行为而具体认定,即(1)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的,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2)中转、接送被拐卖的妇女的,要么是行为人在拐骗、绑架妇女后自己实施,要么是由其他共犯人实施,故依然应适用上述标准。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应当以其对被害妇女形成实力控制为既遂条件。而甲已然将乙女关押于地下室,因此,虽然甲尚未成功将乙女出卖,但对甲所犯之拐卖妇女罪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故B项错误。
CD项:本题中,丙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已被拐骗但尚未被出卖的妇女,其行为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而应当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故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37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呼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 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你的答案:C,A,B回答错误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黄某与赵某合谋盗窃王某家的耕牛,虽然,黄某仅在门外望风,由赵某进牛棚牵牛,但因二者为共同犯罪,因此,应当认定黄某和赵某均构成盗窃罪。故而,该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正确的。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关于“特殊自首”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中,虽然黄某被巡逻的民警,询问盘查,但由于在民警并未掌握黄某的盗窃罪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而黄某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对黄某的行为应当以自首论。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赵某因犯盗窃罪,被王某发现,为抗拒抓捕,采用水果刀刀刺的暴力,捅伤王某。对于赵某的该行为,其已然构成前述条文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因此,该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因为赵某犯罪时,仅为17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38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 间接故意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B,C,D , 你的答案:D,B回答错误
解析:A项:本题中所描述的情形,即黄某原本想以放火的方式烧死张某,但由于李某顶替张某值班,从而将李某烧死。对此,由于黄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能够导致张某死亡,并希望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而此处仅仅是对象存在错误,即张某换成了李某。但针对于黄某的放火的行为并希望屋内值班人员死亡的心态是一致的,对于烧死人持有直接故意的心态,构成要件内错误不影响故意心态。也就是说,黄某对于李某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与其对杀死张某的心理态度一致,均为直接故意。故而,该项认为黄某对李某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不正确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就黄某故意纵火焚烧值班室而言,其对于将值班室中的人烧死,在主观意志因素上是一种积极的追求而非不希望结果发生。因此,该项认为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正确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项:同样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题中,一方面,在认识因素上,黄某明知自己的纵火行为将会导致烧死屋内人员的结果;另一方面,在意志因素上,是对导致屋内人员死亡结果持积极追求的希望的态度,而非不希望的心态。因此,该项认为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不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是意外事件。但本题中,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依据前述,不仅是出于故意而且是出于直接故意所导致的。因此,李某的死亡并非为意外事件。故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39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B,C,D , 回答正确
解析:AD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抢夺罪,只有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可转化为抢劫罪。本题中甲“次日“以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显然不能被理解为抢夺罪的“当场”,因此,甲的暴力反抗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然而,因丙被甲打成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D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而且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本题中,甲被乙紧追不舍时,夺取杂货店旁丙的尚未熄火的摩托车的行为,是一种抢夺行为。另外,由于摩托车的涉案数额通常较大,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而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甲实施一定的暴力,对车和紧密占有该车的车主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成立抢夺罪而非盗窃罪。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因此,甲潜入乙家中行窃并窃得价值900元赃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40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 购买、运输假币罪
B. 诈骗罪
C. 持有、使用假币罪
D. 赌博罪
正确答案:A,C , 你的答案:A,C,D回答错误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20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结合本题题干,甲明知是假币而购买,面值达到2万元,而且,携带假币从A地到B地,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故A项正确。
B项:虽然甲隐瞒其所持货币为假币的真相,与朋友赌博并企图以假币缴纳罚款,但一方面,赌博本身即为输赢不能确定的射幸行为,不能认定在甲赢钱时,对方在甲的欺骗下自愿处分财产,使己受损而甲获利,即便当甲输钱时,其行为已然能够被持有、使用假币罪所评价,不应另定他罪;另一方面,乘警并未因甲的行为而受骗,因此,亦不宜认定甲构成诈骗罪。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故而,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持有、使用假币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购买、运输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而且,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由此,结合本题题干,甲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并以赌博和缴纳罚款的形式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需以此罪与其触犯的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本案中,并不能认定甲为有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41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 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正确答案:C,D , 你的答案:A,B,D,C回答错误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即“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有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由此,可见“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因此,对于“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不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枉法裁判的同时,又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不应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由于该条的第1款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人,“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的,应当数罪并罚。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CD。
42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 持枪抢劫
B.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 抢劫致人重伤
D.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正确答案:B,C , 你的答案:A,B,C回答错误
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包括:(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
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第(7)项即“持枪抢劫”中的“枪”指的是“真枪”,而本题中,崔某持的是“假枪”。崔某持假枪不属于抢劫罪之“持枪”的法定加重情节。故A项错误。
B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财物。本题中,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而抢劫女司机何某的出租车,也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因此,崔某的行为该当抢劫罪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定加重情节。故B项正确。
C项:崔某在抢劫过程中,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身受重伤。契合上述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第(5)项,因此,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身受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故C项正确。
D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但小型的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因此,崔某抢劫何某驾驶的夏利小型出租车,不属于“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4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 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 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 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正确答案:B,C , 你的答案:D,B回答错误
解析:甲在将郝某推下天桥后又主动将其送往医院,具有主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心态和行为,是犯罪中止的表现。虽然郝某不被送医院也不会死亡,但这并不影响中止的认定,故A项错误。
乙是典型的犯罪未遂,即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乙自始至终都有抢劫周某的想法,收刀只是因为其以为周某已经要给钱,最后因周某将自己踢倒后逃跑,才未能实现其抢劫目的,乙属于犯罪未遂,故B项正确。
丙是因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误将仿制品当作真金锭)导致的犯罪未遂,是由于展示柜内放置的不是金锭而是仿制品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其主观目的(盗窃价值30万元的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乙的行为,应当认定盗窃(30万)未遂,故C项正确。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抽象危险犯,丁完成了法条所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就实现既遂。至于林某是否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并不影响丁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既遂,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44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 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 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 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D , 你的答案:B,C回答错误
解析: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该条已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因此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适用该条的规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故A项正确。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故C项正确。该条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在适用刑罚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5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
A. 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 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 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 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正确答案:A,B,C,D , 回答正确
解析:A项中甲虽然帮客人拎包,但仍然由客人而非甲占有该手机,甲并未真正占有手机,甲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A项当选。
B项中客人将手机放在收银台充电,手机仍为客人占有,服务员乙仅仅是对客人占有提供了一种辅助手段。乙将客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故B项当选。
一个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可以和财物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C项中旅客并没有失去对财物的占有,清洁工构成盗窃罪。故C项当选。
D项中的顾客虽然遗忘了车钥匙,但不能等于遗忘了车辆本身,车辆仍然为该顾客占有。丁骗到车钥匙是为其盗窃车辆提供条件,因为车钥匙价值太低,所以丁不构成诈骗罪。丁用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属于将顾客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故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4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 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 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 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B,C,D , 回答正确
解析:因果关系中的“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这种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并不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题中,甲误以为刘某已被铁棒打死,为隐藏尸体将其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属于“事前故意”行为,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
乙在夜间把被害人李某撞倒在路上(第一个行为),很容易导致躺在路上的李某被过往的其他车辆再次撞击(第二个行为)。实施第一个行为之后,发生第二个行为不是异常事件,而是高概率事件。因此,第二个行为不中断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
王某只有13周岁,对风险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对丙给予的过量毒品予以吸食因此死亡,应由丙担责。因此,丙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对于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第一个行为),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第二个行为)是一个正常事件,不能中断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47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B. 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C. 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D. 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
正确答案:A,B,D , 回答正确
解析:《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甲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应根据其被判处的刑期,而非仅根据其所适用的法定刑范围就判断甲不得被判处缓刑,故A项错误,当选。
对乙所判处的拘役符合《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当选。
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丙先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构成特殊累犯,因此对丙不得宣告缓刑,故C项正确,不当选。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题中,丁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丁不构成累犯。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丁可以适用缓刑,故D项错误,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48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 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 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正确答案:A,C,D , 回答正确
解析:《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非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故A项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C项中透支时具有归还的意思,不属于恶意透支,因此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故C项错误,当选。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而非侵占罪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49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 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 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 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B,D , 回答正确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犯罪。A项中,甲对乙无救助义务,甲救助乙后,发现对方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乙被淹死,属于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而非不作为犯罪,故A项错误。D项中,甲自愿将弃婴抱回家中,就对其产生了抚养义务,不得随意再次丢弃。后甲将弃婴于深夜放至菜市场门口,甲具有抚养义务而不作为,应成立遗弃罪,此为不作为犯罪。虽乙被冻死,但甲的行为并未对乙的生命创设紧迫的危险,不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故D项正确。
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由于互相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独自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因此彼此之间并不具有监管的义务。B项中,甲无作为义务,其知情不阻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B项正确。
积极唆使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损,唆使者与不作为者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甲将幼童撞入河中,则甲因先行行为对被害人产生救助义务。乙虽然没有救助义务,但是其劝阻甲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50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 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 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正确答案:A,B,C,D , 你的答案:未作答
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从而触犯数个罪名。A项中甲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非法购买危险物质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的法益;二是贩卖毒品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的法益。甲触犯了两个罪名,侵害了两个法益,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当选。B项中甲给乙的母亲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该行为成立绑架罪。由于绑架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非法拘禁行为,因此,属于吸收犯,而非想象竞合犯。故B项错误,当选。C项中甲在投放麻醉药2小时后回来,发现乙不在,从而无法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但因为乙已经喝下该茶水,则甲已经着手,故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后甲进入乙家,另起犯意,拿走2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共实施了两个行为,因此,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而非想象竞合犯。故C项错误,当选。D项中甲先后实施了受贿和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两个行为,侵犯的是两个法益,因此不属于想象竞合,应该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当选。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