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争议
近年来,随着法规的完善,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我市劳资关系总体上比较和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发生总体上也比较平稳。
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关心和爱护劳动者、规范和完善内部管理,引导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形成良性互动、劳资双赢的良好局面,市中级法院特从近年来(大部分是2020年)所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选出十二件典型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社会各界比较关心、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一定争议的事项,现予公布,以供参考。
案例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涉及认定、劳动者待遇确定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件。
近年来,用工实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互联网用工、共享用工。此种情形,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但万变不离其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主客观要件确定,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中的情形,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因素来认定。
二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纠纷,包括用人单位修改规章制度中薪酬规定的效力问题、年终奖问题、绩效考核问题。
上述问题,均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法院的观点是:一方面年终奖、绩效考核奖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范畴,是管理的抓手,应当予以尊重。
另一方面,年终奖、绩效考核奖的评定要符合程序正义规则,作为用人单位和管理一方不能随意、率性而为。选取的案例中,体现了上述思路和裁判规则。
三是涉及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纠纷。
此类案件大体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二是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纠纷。法院对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持谨慎支持理念,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数量比例不高。
在审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案件中,首先査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情形,再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然后确定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本次公布的案例中,包括常见的劳动关系解除案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案件,劳动者不诚信维权的案件。
四是涉及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纠纷的案件。
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限制了劳动者合法的择业自由权。其实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竞业限制,须对劳动者进行补偿,随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对用人单位亦得不偿失。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着重考虑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
保密义务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不相同,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忠诚,要保守商业秘密,即使离职仍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是非因工死亡待遇。
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未依法缴纳,则可能在劳动者生病、工伤或工亡、非因工死亡时,须承担本应由基金支付的相应待遇。
深圳法院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不断发掘新案例,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总结审判经验,推动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