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的意见》,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明确提出“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这一重大命题,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论述,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发展,本版开设《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专栏,邀请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论探讨,以期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思路与借鉴。敬请垂注。——编者
●观点
保障新
随着“三新”经济的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成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需要面对的新课题,也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笔者从定位、改革和制度3个角度谈一些理论思考。
第一,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核心是定位。当前,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还成为“保就业”的重要引擎。虽然在就业渠道、劳动管理等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传统就业形态有不同之处,但是从法理基础上看,其作为劳动者的性质和身份没有改变。劳动法既要承认这种地位,更要用周全的保障将这种地位落到实处。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其他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是正常的,但是无论怎样界定这种关系,劳动法都不能忘却保护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初心,不能放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之间寻找最大公约数。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使命,也是社会各界必须共同守护的底线。
第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关键是改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救济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突出反映为“三难”,也就是关系认定难,从业者与平台及相关企业的关系性质界定不清;权益保障难,从业者缺乏维护权益的实体依据和程序渠道;政府监管难,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执法标准和裁判标准不一致。对此,当务之急是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研判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前置性权益救济方案,发布典型
第三,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基础是制度。今年7月,人社部、全总等8部委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富有中国特色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正在形成。制度是定位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的主要成果,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保障。因此,制度的设计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测性。一是立足当前,补齐急缺的制度短板。加紧试点和推广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劳动定员定额确定制度、劳动算法监管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更加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规则制定、纠纷调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着眼长远,加快完善相关
总之,应着力加强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实践创新,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有序发展,切实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推进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共享发展成果。
(作者叶静漪 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