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临时账户是什么?
常规情况
一般情况下,职工首次参保的应在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到新的参保地。
特殊情况:“养老临时账户”
建立“临时账户”:对于男年满50、女年满40的人员,首次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为临时账户。(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除外)。
“临时账户”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账户”:“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临时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账户;
但补缴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会改变临时账户的性质。
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不可作为待遇领取地: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得作为待遇领取地,临时账户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封存原临时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一般缴费账户:在本人户籍地参保,或者虽然是在自己的非户籍地参保,但初次在该地区参保时的年龄男同志未满50周岁,女同志未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账户,都是一般缴费账户。
临时缴费账户:在本人户籍地以外地区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时男同志已满50周岁,女同志已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社保账户,都是临时缴费账户。
注意:如果初次参保时,年龄已过规定界限,之后又向前补缴过社保的人,账户性质仍然为临时账户。
对一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来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至少要交满十年。符合退休条件,将来可以选择在该城市办理退休并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意味着只允许参保人临时在此参保缴费,积累缴费年限,参保人将来无法在临时缴费账户参保地办理退休。即便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将来仍然无法办理退休。只能选择跨省转移归集,转移到自己的户籍地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退休待遇领取地,也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退保清算。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只适用于一般缴费账户,而不适用于临时缴费账户。
在本人户籍地参保,或者虽然是在自己的非户籍地参保,但初次在该地区参保时的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社保账户,都是一般缴费账户。
在本人户籍地以外地区的参保人员,初次参保时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人员建立的社保账户,都是临时缴费账户。
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0号)第五条,对户籍所在地这样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迁入户籍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人社部规〔2016〕5号对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