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影《人生大事》正在热映。该影片讲述了刑满释放的殡葬师莫三妹在一次出殡中遇见了孤儿武小文,两人的奇遇意外改变了他对职业和生活态度的故事。影片把镜头对准人们相对陌生的殡葬行业,用莫三妹与武小文这对非血缘的父女故事,讲述小人物的双向救赎,传递了正视死亡、珍惜生活的人生态度。
影片中除了生离死别、人情冷暖,还隐藏了不少点。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姜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向文浩一起,带我们领略不一样的《人生大事》。
场景一:武小文的外婆去世时,是莫三妹来处理殡葬事宜的,小孩子不明白外婆究竟去了哪里,莫三妹随口敷衍称,人死了会变成天上的星星。于是,在孩子的眼中,殡葬师便成了“种星星的人”。作为“种星星的人”,当殡葬师需要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根据民政部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条件》,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殡葬礼仪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多类人员,每一类人员都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作为殡葬礼仪师,基本条件是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具有在殡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实际工种经验;专业知识上需掌握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殡葬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掌握职业道德和岗位守则知识,掌握殡葬改革基本知识,熟悉服务礼仪知识、卫生防护与救护知识等;专业技能上也要有能开展当地殡葬风俗习惯和葬礼需求方面的调查与分析,掌握当地殡葬状况;能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殡葬法规和标准从事职业活动等一系列要求。
场景二:外婆去世后,武小文不愿意随舅舅回家。于是,莫三妹被迫承担起“父亲”的责任,照顾武小文的饮食起居和上学。在母亲被“死亡”销户、父亲不知是谁、外婆又去世的情况下,武小文应该由谁来监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无论是何人担任武小文的监护人,都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场景三:武小文的舅舅称其妻子不同意抚养武小文,希望能由莫三妹领养武小文。但三十多岁还未成家的莫三妹不符合收养条件,于是,他提出让另外两名殡葬师,即建仁和白雪这对夫妇收养武小文。莫三妹为何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基于上述规定,建仁和白雪夫妇依法可以收养武小文。而无配偶的莫三妹与武小文的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周岁,仅此一项就不符合收养条件。
场景四:莫三妹和建仁、白雪夫妇一起照顾武小文,突然有一天,自称是武小文生母的海菲找到了莫三妹,想要回武小文。海菲称当年她出国后因犯罪进了监狱,武小文外婆联系不上她,以为她已经去世便销了户。从未照料过孩子而今又突然出现的生母,可以直接带走已经被领养的武小文吗?
收养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受到同等保护。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一旦武小文与建仁、白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则建仁、白雪和武小文之间成立父母子女关系,武小文与生父母关系将在法律上全面切断。
同时,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即便武小文生母“亡者归来”,亦无权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更无权直接带走已被建仁、白雪收养的武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