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层次:
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位阶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依据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所处的法律地位。
法律位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法律位阶高的法律称为上位法,法律位阶低的法律称为下位法。
在立法中,上位法可以作为下位法的立法依据;在法律适用中,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抵触的,必须适用上位法。
第一位阶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处于最高的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位阶是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位阶和效力等级在宪法之下,在行政法规之上。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位阶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国务院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处于法律之下,但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上。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四位阶是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得到授权的有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处于行政法规之下。
地方性法规的地位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法规,是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所制定的限于在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可以将它列在地方性法规的同一法律位阶上。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某个方面事务的单项规范性文件。
由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由特定的地方人大制定,所以,在法律位阶上应当作为地方性法规来对待。
第五位阶是规章。
规章,也称政府规章或行政规章,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可以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关于规章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当处于最低的位阶。
1.法律解释。关于法律解释的法律位阶问题,至今尚无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2.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制法机关基于立法授权进行立法的活动。
授权立法是“授内容不授形式”。授权立法只是让无权对某些事项进行立法的主体获得对这些事项的规制权,但是,被授权主体基于立法授权而制定的法规,依然属于被授权主体制定的法规。
3.国际条约与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
行政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定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协议。
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批准;国务院可以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应当处于“法律”的位阶;由国务院决定的协定,处于“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之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显然,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法规”其地位高于“规章”。
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规章。
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