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理解好、学习好、运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真正做到学深、悟透、笃行,必须全面把握其形成过程、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并贯彻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中。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与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在福建工作期间,率先成立省人民政府顾问团,推动了福建省的机关效能建设,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浙江工作期间,率先在省域层面对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进行探索,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并提出了“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这一重要论断,明确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在上海工作期间,把法治建设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着力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的这些实践创造、探索试验和理论思考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实践经验支撑和相应的理论成果准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以全新的战略视野和深刻的理论思维,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不断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规律的认识,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记载了我们党持续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步履,蕴含了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绵延不断的法治智慧,广泛吸纳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不断释放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势和勃勃生机,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了法治愿景,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发展,有其坚实的实践逻辑、清晰的理论逻辑和必然的历史逻辑,是人类法治思想的又一进步。
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准把握时代主题,深刻总结中国实践,积极应对域外挑战,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谨、内在统一的理论体系。“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十一个坚持”集中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和实践要求,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和重要保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加以贯彻落实,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需要深刻理解并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准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深刻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在理论意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体现出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具有完备的理论体系、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浓厚的实践特征,以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具有强大的理论生命力和引领力。
在历史意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历史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具有历史的穿透力和洞察力。
在实践意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理论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也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引领下取得更大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运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发展。
在世界意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世界眼光、国际视野、全球思维,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念,从国际和国内相关联上,深刻揭示了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精辟提炼了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观,并在深刻洞察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时代定位的基础上,提出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的主张,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也为构建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贡献中国智慧。这些理念和主张得到了广大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也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生成于实践逻辑,实践逻辑科学印证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单元自洽、多维衔接,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中国化呈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科学性、时代性、指导性的重要原因。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思考和战略谋划,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落到实处。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
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一次中央全会的形式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并通过了专门的决定,在法治领域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2018年修改宪法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尊崇法治、尊崇宪法的重大决策。在司法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立案登记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以及员额制等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法治政府领域也推出一系列改革,包括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放管服”改革等。这些举措充分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也是推动法治领域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保障。
科学指引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法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人民的福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响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体现中国特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的有益法治成果。这“三个坚持”体现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属性的深刻认识和精准定位。
整体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让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防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把党的领导作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重视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加快完善国家治理必备的法律制度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其次要有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特别是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中,强调法治政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重点,要实现率先突破。再次就是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领域改革力度最大、成果最突出的是司法改革,举措之密集,效果之显著,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两个群体。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在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通过“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提升了执法领域的普法效果。全民普法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现实中还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问题;对法治的漠视,对权力的崇拜,希望用权力的方式解决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兼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辩证关系并清晰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健全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体系。法治的保障体系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另外,还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里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包括党政机关从事法治工作的各类专门人员。因为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效果。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要培养涉外执法司法领域和法律服务领域的人才,培养向国际组织推送的相关人才。此外,全面依法治国还需要加强经费保障、机构保障、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支撑。(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9月8日理论周刊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