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审批内容
经批准后,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粤地税发〔2001〕15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残疾人、孤老、烈属认定标准。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二)残疾人、孤老、烈属可以减征的项目为: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依据:《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费)申请表》及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
(二)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到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文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享受减免税复函,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效力
申请人经批准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