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粤人社办【2013】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依法开展许可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决定》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区(新区)应按照规定,自7月1日起受理并办理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既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又要保证许可质量,并依法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
二、加强服务和监管。各区(新区)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规范用工管理,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其做好用工备案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
三、严格做好编号工作。按照省厅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编号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编号统一为12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各区分别为:福田区,440304;罗湖区,440303;南山区,440305;盐田区,440308;宝安区,440306;龙岗区,440307;光明、坪山、龙华、大鹏4个新区统一用440301。
(二)编号第7-8位数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例如:2013年核发的证书,取13两位数。
(三)编号第9-12位数为许可序号,各区从0001-9999依次排序;各新区排序分别为:光明新区,从1001-1999;坪山新区,从2001-2999;龙华新区,从3001-3999;大鹏新区,从4001-4999。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的通知》(粤人社办【2013】216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4日
(联系人:吴丽莎,联系电话:2594292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