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和技能鉴定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2日
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资金。
深圳市户籍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应当从市本级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或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农村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等同类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根据国家及深圳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方便群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及相应的标准,制定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将复核及拨款情况抄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指导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审核个人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材料,复核异议,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将复核及拨款情况报送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二)负责对辖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职业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审核管辖的企业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申报培训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异议,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等。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应为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1)。
第九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四)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通过技能鉴定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能力证书。
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均不享受鉴定补贴。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习期间和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证书的个人不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2012年度内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2012年度内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上足额提取培训经费,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在企业公开,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五)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在深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工种目录标准执行(见附件1)。
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本企业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100元补贴给企业;
2.企业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个人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给企业。
第十二条 个人培训补贴提交的发票金额高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培训补贴标准核发,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无须提交发票的按个人培训补贴标准核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企业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由企业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 个人补贴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可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核对签名,或申请人直接到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所,由技能鉴定所协助申请人录入个人信息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经申请人核对确认签名。
(二)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请人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培训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通过技能竞赛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无须提交发票。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示5天。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个人补贴申报,网上申报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补贴分为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人才评价补贴。
(一)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1.立户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填报企业资料,打印《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的《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申报网上提供的格式)及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在企业列为厂务公开的证明、企业纳税证明、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补贴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填报员工免费参加培训信息,向立户申报部门提交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计划大纲、《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及员工签名确认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均从申报网上填写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3.公示。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天。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5.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企业自2013年9月1日开始网上申报上年度的培训补贴,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2014年1月31日截止书面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程序:
1.立户申报。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立户。
2.补贴申报。企业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填报员工免费参加培训信息,提交《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及员工签名确认的《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均从申报网上填写打印)、员工个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复印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3.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天。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5.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开具支付令,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网上申报于201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职业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记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原《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社规〔201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