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是职工与单位商量确定的,一旦确定下来,双方都不能随便更改。因此单位不能事先不征求职工意见的情况下而强行调换职工的工作岗位。即使职工做不了现在的工作,单位也不能强行安排职工做其他的工作,而是应当和职工协商确定新的工作岗位或安排适当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给职工调岗,那么职工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部门投诉。 记者 苏慧婷
试用期也有法定期限
小霞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3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霞因故从该公司辞职,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800元以及5月份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1000元。
沈阳职工援助中心律师表示,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医药公司应按照每月24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3、4月的工资报酬;另外,医药公司与小霞约定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应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5月份的工资。 (记者 苏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