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份,冯某被某公司录用,按照公司规定,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今年4月份合同期满,在商谈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经营状况的问题,称如果要续订劳动合同,则须降低工资标准,但是冯某不同意降薪。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司不同意与冯某续订劳动合同,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期满续订的时候,第一次续订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手中,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订。本案中,该公司实际上有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冯某享有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当然,如果冯某已经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情况就不同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在劳动者手中。
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降工资职工可拒签
吕向成:我是科技公司技术开发部的一名工程师,从入职到现在一直做软件开发工作。今年4月20日,我的3年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些日子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公司今年出台新规: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续签时都与单位下属的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岗位不变。与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没意见,但新合同中规定我的考核工资、绩效奖金都要按销售公司的业绩来发放,这无形中降低了我一半的薪水。虽然人力资源部表示销售公司的效益会逐步提高,我们的考核和奖金到时就多了,甚至会超过现在的水平,但这毕竟只是期望,实际能否达到谁也说不准。同时,公司还表示,如果我不同意,算我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不支付任何补偿。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武丽君: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续签或者终止。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降低了劳动报酬、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您可以选择接受单位的条件而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合同到期未续签 法院判用人单位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伍超婵)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引发纠纷。2月26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原告某地产开发公司向被告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8441.38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某于2011年7月25日到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工程部经理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未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4月7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提出辞职并获得了原告批准。2013年4月9日,被告刘某完成离职工作交接,双方终止。工作期间,被告刘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
2013年6月25日,被告刘某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3年7月26日,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被告刘某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4月9日的双倍工资合计8441.38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存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故意,而原告未有怠于签约的行为,也没有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长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3年4月9日在原告处从事工程部经理助理一职,2012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未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虽称此为被告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所致,但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原告在与被告刘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与被告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其应依法向被告刘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