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9月到某机电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因机电公司未向王某支付足额工资及加班费,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某机电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某机电公司辩称从未招聘过王某,双方不存在,故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诉称,机电公司为其在职介中心办理了招工登记,且向仲裁委提交了其于客户现场的各种记录,记录中有客户签字确认及现场设备照片,以及记载机电公司简称的胸卡。
机电公司坚持答辩称从未招聘过王某,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判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某机电公司与王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机电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不能举出 证据推翻该公司在职介中心招工的事实,更对王某举出的照片、胸卡、安装记录等证据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确认王某与某机电公司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支持了王某索要拖欠工资及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应掌握什么样的标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 有三项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符合、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进一步说,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当然,实践中无论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民事合作关系都会涉及报酬或费用支付的问题,目前也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对上述三种关系中的“劳动报酬”加以明确的区分,所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只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辅助标准。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 条件,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然而在实践中的情况十分复杂,劳务雇佣关系中雇主也要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例如在装饰装修行 业中实行的“包清工”方式,雇员只是出工出力,而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雇主提供,所以是否提供劳动条件也仅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也可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名片”、介绍信等,或劳动者填写了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以该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等等。
本案中,根据职介中心存档备案的用人单位登记表,可以证明某机电公司于2013年9月在职介中心办理了招聘登记,某机电公司所招聘的工种包括了机电安 装工,王某提出的其于2013年9月到某机电公司从事机电安装工作,某机电公司的张某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主张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某机电公司并不否认 其从事机电安装,王某提交的胸卡印有“XX机电”的字样,照片中有部分人员身着印有“某机电公司”字样的工作服,上述证据均可佐证王某提出的其与某机电公 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主张。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最终确认王某与某机电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正是遵循了劳 动关系认定的上述标准和原则。
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怎么办?
案情:
厂方不提供举证材料
2009年9月16日凌晨1点左右,某家具厂工人陈某独自在进行工作的时 候不慎摔倒,磕破后脑勺并昏迷。陈某后被人送到医院抢救。10月26日陈某出院后要求厂方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陈某无奈向市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 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市劳动部门受理后,书面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该单位拒绝配合。,陈某无奈,经别人介绍,来到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向我 们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陈某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作工伤认定,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工伤认定能否认定成功,主要看是否可以确定劳动关系。
那么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的前提下,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用人单位不认可是工伤,用人单位负有举 证责任。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其拒绝举证,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受害职工一方提供的证据,来做出工伤结论。因此对于 受害职工一方,并不是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等着单位来举证,如果单位不举证,就可以认定工伤了。该条写的是可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而不是做出工伤认定。 因此需要受害职工一方要尽力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协助行政机关更好的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经过我中心的律师代理,帮助陈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几次下到工厂调查取证,最后用大量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拒绝否认工伤,不配合的情况下,协助工伤行政机关作了工伤认定成立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