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府办〔201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范围和放开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目标
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打造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圳标准”,建立市、区统一高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制定更加科学的购买目录,更加规范的购买标准,更加优化的购买流程,实现以更低的服务成本、更高的资金效益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到2020年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圳品牌”。
三、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有序引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二)以事定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养事不养人,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确定购买服务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购买服务与编制核减挂钩,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效衔接,避免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现象。
(三)竞争择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开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能平等参与竞争。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择承接主体,提升公共服务的效能。
(四)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购买服务全过程公开透明。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向社会公开,各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开,承接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开。
(五)注重实效。从严管理,精打细算,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六)持续发展。立足深圳实际,按照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准确把握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社会承接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四、购买主体
(一)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等;
(二)行政执法机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承接主体
(一)承接主体包括: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
3.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
(二)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包括:
1.独立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备;
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
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参加购买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的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六、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两类。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城市管理、水务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区事务、科技服务、其他公益服务等。
(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规划设计、工程服务、预警监测、检验检疫、咨询论证、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就业辅助、交流合作、评估服务、会计审计、绩效评价辅助、考试、公开电话接听服务、调查统计、年审年检、会议展览、宣传策划、执法辅助、后勤辅助等。
七、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具体事项,编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
(一)购买服务目录。
1.目录的编制原则。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目录的编制应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衔接,防止政府大包大揽。
——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项目。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综合效益。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事项的费用和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有利于建立充分竞争的交易机制。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商事主体和机构平等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
2.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为指导性目录,目录内事项在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前提下可实施购买服务。目录外不属于负面清单且确需购买的事项,在部门预算经费不增加的情况下,各单位也可自行探索购买服务。
3.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市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购买主体,加强对购买服务目录的跟踪和评估,经评估确属不适合购买服务的事项,从购买服务目录中删除。对各单位自行探索的购买服务项目,经评估条件成熟的,纳入购买服务目录。
(二)负面清单。
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八、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九、购买标准
(一)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及工作目标,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测算,提出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申报预算需求。
(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购买主体和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成本效益分析,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十、购买机制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采购、租赁、委托、承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以及资助、或补助、贴息等,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竞争性购买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情况,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在规范操作的同时,确保各环节的顺畅高效,维护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或具有特殊性暂时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健全交易规则,将项目竞争及评比遴选等操作实施环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全过程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购买。
(四)采取资助、补贴或补助、贴息等方式的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我市专项资金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购买主体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事先公布方案和标准,建立健全规范的审核验收及评价公示等制度,并视情况在资金发放中逐步引入公开透明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购买程序
(一)项目申报。购买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工作需要,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和预算申请。
(二)预算编报。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和预算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购买主体执行。
(三)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外,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述公告主体和公告时间等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集中采购、自行采购或竞争性分配等购买机制确定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程序。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服务任务。
(六)支付经费。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七)过程监管。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制订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八)成果验收。购买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在1个月内组织对服务成果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履约情况与参与后续项目资格条件挂钩。
十二、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要按照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切实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二)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相结合、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审相结合、社会效益评审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力求评审工作全面、客观、科学。
(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在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十三、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购买方式、履约监管、绩效评价等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购买服务目录并负责目录的动态调整,做好目录实施的跟踪评估及监督检查,指导购买主体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政府职能界限,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对购买服务目录提出调整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目录的跟踪和评估,并对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后职能调整和编制核减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做好与购买服务计划的协调衔接。
(四)市民政部门负责培育作为承接主体的各类社会组织,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参与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五)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完善购买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抄送市财政委,按购买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承接主体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七)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参与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市宣传部门及相关媒体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新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委。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