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个人因解除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所以,对于残疾人取得上述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