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保障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7号),这是2005年我市制定并发布《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第一次对外国人在深就业文件进行全面的修订,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市面临严峻就业压力的形势下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引人才”、“保就业”、“办实事”、“便民生”。新政策在强调规范,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突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特色,具体表现为“两增、两简、两调、三明确”四个特点。
“两增”即指:
(一)在行政许可条件中增设“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这项条件要求在深就业外国人应属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其所从事的岗位应是在国内劳动力市场上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面临国内新增就业压力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为响应国家“保就业”、“促发展”的号召,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从政策源头上加强了对在深就业外国人的管理。同时,深圳是个极具发展潜力的国际化城市,外商云集,需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及高端人才,新的《实施办法》增设此项行政许可条件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二)在申办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项内容。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在用人单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注销、迁移手续时,若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存在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若在不经来深就业外国人本人同意的情形下单方面办理外国人注销、迁移手续,容易造成来深就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为了更好地维护来深就业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外就业制度,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特增设此项材料要求,用于证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外国人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经由法定程序,并经由双方协商或按劳动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的。该项证明书的参考样本可在深圳劳动保障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两简”即指:
(一)简化对外国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审核,由原来提供经领事认证的书面证明材料改为由就业申请人本人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的相应位置申报是否有过犯罪记录,并声明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就业申请人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的审查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手段落后,而公安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对外国人申办居留许可或入境手续时,也会对其是否有犯罪记录进行审核,其专业性更强,对信息真实性的鉴别手段更丰富,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其次,就业申请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面临耗时长、花费大、程序繁琐等问题,欧美等国家普遍需历时三到四个月才能获得相关证明文件,这给用人单位以及就业申请人本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希望简化有关材料要求。
(二)简化了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外国人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材料要求,可免提供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要求入境来华就业外国人提供健康状况证明,是为了保护本国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对于已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因在其初次申请就业时已经提交过相关证明材料,故在其办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就业申请手续时,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两调”即指:
(一)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两个环节的不同要求调整所需提交的材料。(二)将外国人护照原件、体格检查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三项材料调整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时提交。
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实际工作中,来深就业外国人可能以未入境或已入境的不同身份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手续,劳动保障部门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审核材料。例如,在就业申请人未入境时,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时无法提供该外国人的旅行证件原件、体格检查证明等材料,需要在用人单位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拟聘用外国人获得职业签证入境后,方能提供以上材料,而已入境就业申请人可能是持职业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入境的,对于这类外国人,用人单位在取得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还应前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用于申办职业签证或者到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因此,新《实施办法》对不同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划和区分,并将外国人护照原件、体格检查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三项材料统一调整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时提交,使得就业申请人无论是已入境的还是未入境的,用人单位都只须根据业务办理的流程提交材料,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三明确”即指:
(一)明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免就业许可,凭有效职业签证及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则必须按照一般的就业许可流程先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二)明确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年检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三)明确部分企业高管人员来深圳工作可免予提供有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新《实施办法》出台前,我市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是否可免就业许可以及对其持有的签证类型未作明确规定,而新《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免就业许可,只需凭有效职业签证及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首次明确了首席代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各项材料要求。而对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则不能免予就业许可,必须按照一般的就业许可流程先行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同时,也首次明确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的材料要求。
而新政策明确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年检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以及部分高管人员来深圳工作可免提供有关材料,则是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响应深圳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年”活动要求,完善《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制度,简化办事手续,更好服务企业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