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生】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15-06-11 来源: 浏览 :
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