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相关知识】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企业红包才需缴税
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总额的20%,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对网络红包进行了三种分类
一是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下称“企业现金网络红包”);
二是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下称“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
最后一类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下称“个人现金网络红包”)。
“企业现金网络红包是个人基于偶然事件获得的收益,这增加了其实际收益,从实际课税的角度来讲应当课税。”施正文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第十种情况:偶然所得。因此,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而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往往是以购物券、优惠券等形式发放,获得的前提是要购买商品。施政文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已经按照打折之后的商品进行了交税,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个人之间的现金红包,施正文表示,此类红包多是基于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实际上是个人之间的赠与。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征赠与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