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企业其它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一)申领退休材料受理日期的确定
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员工,可向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二)退休养老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及责任划分
申办退休养老金的请求应在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含特殊工种退休的)向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机构将在受理当月完成审核工作,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由于企业或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保机构不予补发。
(三)超龄退休的处理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市社保机构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受理当月的规定核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的,延期退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四)上半年退休与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在计算、调整方面的区别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五)离退休人员的死亡申报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亲属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
(六)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员是否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七)首次参保企业中已有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企业在本市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已退休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
(八)单位转制的养老保险处理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雇员、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员工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人事部门调令原件的处理办法:
(1)出生时间按其户口簿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
(2)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3)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
(4)如缴费年限不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5)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6)过渡性暂不计发。
2、对员工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处理办法
(1)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3)其他情况按第1条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