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2月29日前降至规定比例。目前仅余不到三个月时间,但仍有部分用工单位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调整至10%以内。
请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尽快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并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向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备案。逾期未降至规定比例的,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咨询电话:12333)
特此通告。
附件: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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