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认识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员工及员工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也会使单位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单位负责人还会面临严重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我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有全面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2.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挤占、不挪用;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未持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并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6.严格依照许可范围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遵守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规定;切实加强对(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列举、补充危险作业,如爆破、吊装、危险品装卸、油罐清洗、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7.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全面识别安全风险,有效落实管控措施;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设备日常维护,不使用淘汰的或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我知晓,如本单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承担行政、经济、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停产关闭;主要负责人将被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党籍,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2.经济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如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将被处以2000万元罚款;
3.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如相关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最高将被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数罪并罚,最高将被处以二十年有期徒刑。
我承诺,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持续分析风险、辨识危害、降低风险,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确保安全。欢迎社会公众对我单位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隐患可拨打“12350”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