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制度改革 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
【商报讯】(记者 徐恬)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昨天下午召开,副省长温国辉说,全省统一、同步实施此项重大改革。副市长艾学峰在深圳分会场会议上表示,我市改革方案将于近期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养老保险可接续。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设立10年过渡期“保低限高”,保障“老人”原待遇水平不降低、“中人”待遇平稳过渡、“新人”待遇合理衔接。
● 机关单位及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纳入改革
记者从昨天的会议上获悉,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出炉”,在严格按照中央文件框架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进行了一些创新,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并对国家授权我省确定的部分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以保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规定的改革实施范围是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同时,广东省将行政类事业单位一并纳入改革范围。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不在国家规定的改革范围内。改革涉及三类人群:第一类是“老人”,即改革前退休的人员;第二类是“中人”,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第三类是“新人”,即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保障“老人”原待遇水平不降低,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保障“新人”待遇合理衔接。
● 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4%、8%缴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人员接轨,由单位(财政)和个人分别以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改革方案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了明确,公务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不含节日补贴以及年终的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0%、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经退休人员)同步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职业年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营运,按实际收益计息。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在基本养老基金管理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 从2014年10月1日起10年过渡期实行“保低限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基本怎么发?我省实施办法明确: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部分由原渠道发放;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关于“中人”改革前后养老待遇的衔接问题,国家规定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即从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待遇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果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有所限制,大概是高出部分每年兑现10%,逐年增加。“中人”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因改革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受影响。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养老保险可接续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人员接轨,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可接续。对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也转移基金。
昨天的会议要求,各地要坚持统一政策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由省统一制定政策,全省统一政策、同步实施。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养老保险的计发基数和纳入基金支付的项目全省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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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类别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
其中,公益类事业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3.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徐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