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节虽然已过,但劳动者维权是永不过时的话题。记者从平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遇到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或退休后“再”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等特殊情况时,对相关不甚了解,往往陷入误区。法院提醒,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签劳动合同,成功索赔4万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职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多后用人单位将该劳动者辞退,劳动者能否依法维权?市民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令用人单位支付其任职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
刘先生自2014年2月入职梅州一科技公司,2015年4月,他被该公司以存在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为由辞退。期间,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仅向他支付离职补助3000元。对此,刘先生向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院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刘先生任职一年多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而起诉,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在该公司上班,平均每月上班22.75天,平均工资为3430元/月,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另外,该公司辞退刘先生的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退休后“再就业”要签订用工协议
不少企业为节约成本,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不少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然而,这类就业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退休“再就业”人员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不加付赔偿金。平远县今年68岁的周伯便遭遇了此类情况。经梅州某科技公司聘请,2013年3月起,已到退休年龄的周伯担任该公司业务技术指导,双方约定了每月工资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日期。没想到,2014年1月,他的工资开始被拖欠,截至当年6月共被拖欠52800元。2014年7月,公司被转让,在工商部门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周伯曾多次向该公司索要工资,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均未果。为此,他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该公司支付工资52800元并支付264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伯与梅州某科技公司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周伯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他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周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适格劳动者,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法院遂依法驳回了他索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有关人士建议,退休人员“再就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待遇等内容尽量约定清楚。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以协议为凭证向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