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后重新
答:原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减少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待参保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增员参保手续。
问:原参保单位已倒闭,但未按规定办理在职参保职工减员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否办理减员申报?
答:若用人单位因倒闭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账户处于未使用状态的,可以由职工本人提出减员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减员手续。
问:原在市辖区外地区参保的人员,现在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应由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增员参保并缴纳基本
问:我更换工作单位时,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工作没有及时办理导致缴费中断,该如何办理补缴?
答:参保职工因更换工作单位,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工作没有及时办理导致缴费中断的,缴费中断发生在2008年1月之后的,可由现在的参保单位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申报补缴。
问: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否在用人单位继续缴费至满15年?
答:可以。若在企业继续参保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
问:原属全民、集体企业单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在原单位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可否申请补缴?
答:可以。经县(区)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招收手续的原全民、集体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机关事业干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且具有符合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申请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