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中的外包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一般纳税人:
(1)选择一般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
(2)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销售额,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3%。
小结:经纪代理服务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无论是否选择简易征收,其销售均为扣除代收代付项目后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