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针对当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和《税政法规工作会议纪要》(深地税专纪要〔2005〕2号)的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问题
(一)个人取得同一月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能否合并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征税?
答: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绩效考核的需要,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在性质上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2005〕9号文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于工薪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且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工薪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取得在同一月发放的若干笔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可合并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征税。
(二)对于新开业企业的雇员,或工作不足12月的雇员,在计征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将考核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答:国税发〔2005〕9号文已明确列出计算公式,并且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于工薪所得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且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于未足全年的考核奖金,可以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企业已于2004年12月在账上列支,但为了防止员工流失,仅于2004年12月发放部分年终奖,剩余的部分留待2005年2月份发放。对此,是选取其中一次,还是按合计数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答: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取得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奖金应按原计税方法(国税发〔1996〕206号文规定)计算纳税,取得2005年1月1日起支付的奖金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新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公式中,适用税率降低了,但只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数,是否合理?年薪制是否按此方法计算?
答:国税发〔2005〕9号文降低了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但仍然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不是将其按12个月份来平摊计税。同时明确,原与此不符的规定以及年薪制计税的办法等停止执行。
(五)个人取得由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如何计税?
答:扣缴义务人可根据以下《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根据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换算)找出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雇主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1.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根据正常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换算得出,以方便快速计算个人应纳税款。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3.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按照国税发〔1996〕199号文的规定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雇主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
1 | 不超过6000元的 | 不超57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6000元至24,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00元至21625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4,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1625元至51125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60,000元至2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125元至192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40,000元至4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92375元至36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80,000元至7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61375元至507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72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07375元至630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960,000元至1,2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630375元至730375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2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3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5]715号,深地税发[2005]466号文转发)执行。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除发放经济补偿金外,并协议以后每月另发一笔补偿费,直至其退休为止。若企业破产,或员工中途死亡,便停止发放,对此应如何计税?
答:财税〔2001〕157号文明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因此,每月发放的补偿费应作为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财税〔2001〕157号文规定办法计税,由用人单位在以后每月发放时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减去已缴税款,汇算应缴税款。
三、退休人员取得由原雇佣单位发放的各种
答:退休人员取得由原雇佣单位发放的,不属于补发退休前工资以及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的各种补贴、津贴,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之前,暂不征税。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2008年7月1日,深地税发[2008]343号转发)执行。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
四、劳务报酬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已缴的营业税税额?
答: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
五、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房产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名称,是否分别计征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也指出“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因此,产权人为两个或以上的,房屋租赁所得应划分收入,分别计税。月租赁收入不足1000元的,不征个人所得税;1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1%。
(二)房产转租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文,深税发〔1994〕323号转发)第三条明确指出“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转租房产应以租金收入差额来确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月租赁收入不足1000元的,不征个人所得税;1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1%。
六、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能否扣除装修费用?
答:个人出售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以销售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原装修费用也可以作为合理费用加以扣除。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深地税发[2006]455号转发),对住房装修费用的扣除比例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二)个人在出售现有住房前,已另购两套住房,另购住房的单价比现有住房低,总价又高于现有住房,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否视其新购住房的总价予以全部免税?
答:对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在出售现有住房前,已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也视其原来已另购住房的价值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不宜扩大范围,因此,对上述个人在出售现有住房时,只能视其中一套另购住房的价值给予以部分免税。
七、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简化征管,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根据市局《税政法规工作会议纪要》(深地税专纪要〔2005〕2号)的处理意见,从2005年起,由分月预缴改为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企业应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因此,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应自2001年1月1日起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确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42号)规定,“凡参加全市职工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外籍人员公众假日归属境内、境外工作时间的界定问题。
香港居民在深港两地均有兼职,周六、周日选择在港休假,该公休假日应作为境内工作期间还是境外工作期间?
答:认定境内无住所个人在华纳税义务后,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在中国境内、境外实际工作期间。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