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真实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可以随意补缴吗?参保人患病后,可以利用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部分药费的
案件概况
造假补缴社保将入狱!
有门路帮你补缴社保,搞定
骗取医保药物终获刑!
有门路开药,变卖获取现金?张某(女)为我市城镇职工医保(
市医保局随后于2014年3月启动稽核程序,先后约谈了代表参保人开药并倒卖的谭某(张某表姐)及张某本人,并初步查明张某确实存在凭借其患者资格在医院开具“诺雷得”化疗药物后转卖的情况。初步锁定相关证据后,市医保局向越秀区公安分局梅花村派出所报案。2015年初,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6年1月,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两人退赔医保基金损失36万余元。
专家剖析
经本市社会保险业务专家及反诈骗办案刑警深入分析,两个案件中,犯罪的构成要件均齐备:即犯罪的主体(中介组织或主动参与实施犯罪的参保人)、主观意识(为获得非法利益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侵害了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有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所有合法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等四个要件均十分明确,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理据充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侵蚀了社会保险基金,损害了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
知识普及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欺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就是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简而言之,应参保未参保的属违法、不应参保乱参保的也属违法;按政策规定应得的待遇属合法、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待遇的属违法。
什么是养老保险欺诈?
我市养老保险主要分为针对就业群体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非就业群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类。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目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参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缴费年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领取养老金定期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通过继续延缴方式、最迟于65岁获得养老金。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工作的广州市民参加后,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条件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但少部分市民认为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低、或不愿意推迟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在某些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唆使下,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伪造、变造所谓劳动关系证明,想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立即非法获得企业职工养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什么是医疗保险欺诈?
广州市医疗保险也分为针对就业群体的职工医疗保险和非就业群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两大类。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济部分,也就是说,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属于每一个医保投保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解决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是我们大家最后的救命钱!个人账户可用于个人就医购药,但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则仅有统筹基金部分)。
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规定凭医保卡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及个人账户按月注资等待遇。对符合规定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进行支付;经本市医保局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则不予支付。根据2014年1月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当事人将使用统筹基金开具的药物变卖给了他人,即违反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变卖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的规定,构成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人大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原文]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司法机关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原文]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一)伪造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个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冒用、伪造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四)将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五)变卖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中的现金;(七)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如参保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均构成“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5.[广州市人社局与广州市公安局关于两法衔接工作联动机制]
两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市工作实际,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可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移交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