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监察大队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和劳动、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协调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员工集体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
(五)负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七)协助市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南山区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并及时向市局通报违法行为。
二、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人事监察大队主要执法依据
(一)超时加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收取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主要职责和任务 |
1 | 李昭志 | 大队长 | 领导统筹大队工作 |
2 | 张锁 | 副大队长 | 分管监察一室工作 |
3 | 朱标城 | 副大队长 | 分管监察二室工作 |
4 | 陈治 | 监察一室主任 | 负责监察一室工作 |
5 | 程先良 | 监察二室主任 | 负责监察二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