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您需要知道的有这些
一、纳税信用评价是什么?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级。
二、“我”有被列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范围内的纳税人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性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为什么“我”符合条件却没有给“我”评价呢?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我市2016年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七)其它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四、纳税信用评价的四个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五、“我”是A级纳税人,有什么好处啊?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六、“我”被评为D级纳税人,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什么时候公布啊?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八、“我”对评价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评吗?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九、“我”在纳税信用评价周期内申请了行政诉讼没结案,导致没给“我”评价,现在结案了可以申请补评吗?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十、“我”是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忘了按时申报增值税,导致逾期申报了,会扣我纳税信用评价的分数吗?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您这种情形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每次需要扣5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