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我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9481元,同比增长10.7%。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同比增长10.8%。扣除物价因素,我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分别为8.1%和8.2%。
同时,根据私营单位抽样调查,我市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23元,同比增长3.3%。
深圳市统计局
2017年6月12日
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深圳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9481元,同比增长10.7%。其中,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2015年是81034元,同比增长10.8%。
2016年深圳市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7480元,对比2015年社平工资6753元,增长了727元。扣除物价因素,我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分别为8.1%和8.2%。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统计信息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848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71元(四舍五入)。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涉及本省、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我市各项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分别按6071元/月、7480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2017年7月1日起,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标准核定调整,调整后的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标准如下表:
适用地区:深圳 适用时间段:2017/07/01---2018/06/30 | |||||||
序号 | 保险险种 | 适用范围 | 险种类别 | 缴费基数 | 单位 | 个人 | |
缴费比例 | 缴费比例 | ||||||
1 | 养老 | 深户 | 基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 2130—22440 | 14% | 8% | |
非深户 | 基础养老保险 | 13% | 8% | ||||
2 | 深户及非深户 | 综合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 4488--22440 | 6.20% | 2% | ||
非深户 | 住院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 7480 | 0.60% | 0.20% | |||
非深户 |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三档) | 7480 | 0.45% | 0.10% | |||
3 | 生育 | 深户及非深户 | 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对应的生育保险 | 4488--22440 | 0.50% | 0 | |
非深户 | 购买住院医疗保险对应的生育保险 | 7480 | 0.20% | 0 | |||
4 | 工伤 | 深户及非深户 | 工伤保险 | 2130—22440 | 0.40% | 0 | |
5 | 失业 | 深户及非深户 | 失业保险 | 2130 | 1% | 0.5% | |
6 | 住房公积金 | 深户及非深户 | 住房公积金 | 2130—37400 | 5%—12% | 5%—12% | |
7 | 残疾人保障金 | 按年交,每年7-8月缴纳。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人数-在岗残疾人就业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以该单位的参保平均人数计算。 备注:按月核算的算法=平均工资*0.4=7480*0.4%=29.92 | |||||
8 | 其他 | 欠薪保障金,每个单立户账户每年缴纳400元/户/年 | |||||
9 | 详解 | 1、2016年度市社平工资:7480元 2、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2130元 (注:2017.6.1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30) 3、深圳市范围的所有管辖区社保政策统一,执行一样的标准。 4、每年度 7月份调整社保社平工资;社保变更基数以月度计算,住房公积金变更基数以年度计算。 5、社保年度计算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如2016年的平均工资适用于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 |
调整后,各类别人员最低缴费总额为:
缴费地区 | 户籍类型 | 社保类型 | 企业部分 | 个人部分 | 社保费用 |
深圳 | 深户 | 深户综合 | 644.29 | 270.81 | 915.10 |
深圳 | 非深户 | 非深户综合 | 622.99 | 270.81 | 893.80 |
深圳 | 非深户 | 非深户住院 | 389.61 | 196.01 | 585.62 |
深圳 | 非深户 | 农民工医疗 | 378.39 | 188.53 | 566.92 |
最高基数上限调整,对工资超出20259的人员影响较大,7月1日起此部分人社保缴费总额提高;
医疗基数下限调整,对工资低于4488的医保一档人员影响较大,7月1日起次本分人员医保缴费总额提高。
按往年惯例,深圳市地税局将会依据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数据发出本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依据2016年深圳市社平工资数据,会有如下调整: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即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89757*3=269271元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住房公积金最高免税额: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即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11220元(单位和个人总共缴存224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职业年金最高免税额:
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即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22440元以内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商业健康险免税额:
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联合发文,从2017年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险就可抵扣个税。如果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其中,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
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自新的社平工资公布以后,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其中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