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未获核准,则需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
2.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除了可以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其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在退(免)税款结清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代办退税款后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电话1236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