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9〕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与省级统筹制度有效衔接,提高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从大局出发,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全省服从中央。全省各地、各部门坚决拥护、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国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时筹集和上解中央调剂基金,不讨价还价,不打小算盘。
(二)集中统一管理。中央调剂基金由省级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上解中央。
(三)强化考核奖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地落实中央调剂制度情况实施激励约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中央调剂制度落实到位。
三、实施办法
(一)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和上解。
1.资金来源。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编制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按净上解额(中央调剂基金净上解额=中央调剂基金上解额-中央调剂基金下拨额)筹集资金。中央调剂基金从2018年7月1日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结余基金中调取;当期结余基金不足时,从省级统筹累计结余基金中调取。
2.确定调拨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调剂基金净上解额和各地级以上市(含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调拨比例。中央调剂基金调拨比例=中央调剂基金净上解额÷当期有结余的地级以上市(含省本级)基金结余总额。
3.筹集上解。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按省核定的比例,在征收环节按月直接将中央调剂基金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按规定每季度上解至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中央调剂基金的拨付。
国家下拨的中央调剂基金直接进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分解下拨至各地级以上市,所形成的结存基金纳入省级统筹调拨资金。
(三)中央调剂基金管理。
中央调剂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采取先预调拨后清算的办法,与省级统筹调拨资金一并调拨,年终统一清算。
当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全额上解、拨付中央调剂金时,我省根据省级统筹调拨资金结存规模和上解金额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我省中央调剂基金缴拨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基金预算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及时按照国家下达的预缴拨计划编制年度中央调剂基金预算草案,由省财政厅汇总编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规定上报省政府,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
(二)修订完善省级统筹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将各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发放、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落实等情况列入地方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根据国家对我省的考核结果,对工作业绩好的地市政府进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地市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关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实现与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监控系统以及全国共享的中央数据库的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省集中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加快推动全省推广应用,全面实现通过卡发放社保退休待遇,确保业务经办流程统一规范、社保基金管理安全高效;共同推动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参保缴费、基金管理等信息;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扶贫等部门对接和互联,及时掌握参保人员动态情况,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五、组织实施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要优化工作流程,在征收环节同步上解中央调剂基金与省级统筹调拨资金。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反映,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顺利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