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是否追究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是否追究责任?
答: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支付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