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养老保险
一、如果养老保险已经缴满十五年,退休后可以领取了,还需要继续缴纳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十五年只是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缴纳养老保险未满十五年,不能领取养老金,缴满十五年,才能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
缴满十五年后,是否必须继续缴纳,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你是自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你是单位在职职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是法定义务,即使在退休前已经缴满十五年,在职职工还得继续缴费,直至退休。
二、养老金受哪些因素影响较大,如何提高退休的养老金?
答:养老金主要受到参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缴费基数以及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影响,并与之成正相关!简单来说,就是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二、养老金受哪些因素影响较大,如何提高退休的养老金?
答:养老金主要受到参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月缴费基数以及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影响,并与之成正相关!简单来说,就是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的申领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在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任意一个工作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计算工龄吗?
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计算工龄,并且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年限是否计算为缴费年限?答:可以计算。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非甲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六、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规定的?
答:(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未曾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八、符合什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
答:(1)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九、如何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1)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提交申请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参保人签收业务受理告知书后,采集本人的指纹信息。
(3)社保机构审核审批、并公示期满通过后,根据参保人的意愿,邮寄送达或窗口签收待遇决定书。
(4)从申请受理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目前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十一、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曾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转到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十二、退休人员是不是每年都要进行生存认证?每年认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未按时进行生存认证的,待遇发放有影响吗?
答:退休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
职保退休人员每年验证的时间是在批准退休的月份或提前1-3个月进行;(如:职保退休人员甲,1952年6月出生,2012年8月退休,其验证周期为每年5月至8月。)城市化退休人员、居保退休人员每年在自己出生的月份或提前1-3个月进行。(如:居保退休人员乙,1945年6月出生,2014年9月退休,其验证周期为每年3月至6月。)未按时进行生存认证的,系统将自动停发退休金,生存认证通过后,系统将在认证次月一次性补付停发月份的退休金。
十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应该由谁来办理申领手续?
答: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或供养亲属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十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有死亡的遗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而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