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一、申请内容
(一)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结算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优先提供户口本,如申请人与死亡人员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或同一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
1.供养亲属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优先提供户口本,如供养亲属与死亡人员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或同一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2.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书面承诺书;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能力的,需经地级市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中,市外鉴定的,需提供鉴定结论。
三、待遇发放账户应为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供养亲属的银行账号,请申请人在表格中认真填写发放银行、
开户名和银行账号,目前可支持校验的银行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商银行。
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需前往直属分局办理。
五、市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它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六、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死亡人员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亡人员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死亡人员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死亡人员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的;
(六)死亡人员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死亡人员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非退休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退休的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丧葬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抚恤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标准确定;生活补助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