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陈小慧)在深圳,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或不适用加班工资相关规定。5月27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拟作出上述修改。
据了解,经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对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工作日和上下班时间机动灵活,是一种直接确定员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而标准工时制是一种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的定时工作制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指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以及结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支付的规定。现行条例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由于该规定未明确停工、停产情形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起算时间,导致疫情期间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对此产生争议。本次修改明确了停工、停产工资的起算时间,即明确规定了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以减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争议,维护和谐稳定。
延长工资支付期限
本次条例的修订,重点解决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劳资争议较多的问题,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认定?现行条例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工资,但对于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没有明确工资认定规则,造成劳动争议时难以统一标准。本次修改专门明确,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在本月22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为了增强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次修改调整了关于工资支付日规定,将其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在作初审报告时认为,工资支付期限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应无条件扩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期限方面的自主权。建议修改为,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修改奖金计发规则
员工辞职了,年终奖还有份吗?现行条例规定,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但企业普遍认为,奖金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放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类奖金首先应当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不宜一刀切必须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本次修改调整了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明确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对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适用加班工资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增强工时灵活性的重要方式。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但是,这个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本次修改删除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