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又发布了《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
如果员工成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者密切接触者,根据现行和的规定,在该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一是不能按照员工请休事假、病假或者年假等假期进行处理,二是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并支付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如果政策调整为“乙类乙管”,“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以后,那员工再感染新冠病毒(“阳”了),就和自己平时感冒生病一样了,国家不再强制要求隔离,而是由员工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请休病假等假期处理,并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已经明确指出,是自2023年1月8日起,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20〕38号)第5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都不过是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而已。
如果劳动者成为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也就是所谓的“新十条”。
“新十条”第三条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在国家没有出台新规定以前,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成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阳”了)而在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起止时间,根据核酸检测的结果来确定。
12月17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第四版)》,其中明确员工核酸、抗原结果阳性时,向单位报告,并且开展居家隔离,居家隔离5天之后,连续2天核酸或者抗原阴性之后再解除隔离返岗。
“按照目前国家跟省的政策,阳性感染者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居家隔离,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
实在无法出具核酸检测阳性证明、抗原证明,或者社区的相关证明的话,我们尽可能引导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协商,通过提供视频方式来作为辅助证明。”